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12-28 17:43: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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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深圳市税务局:企业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请问这部分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